2006年3月23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楼上掉窗户地上车遭殃 物业公司赔偿车主损失
楚云 莫建江

  慈溪人陈某的儿子外出购物,将陈某所有的车子停在一大厦的楼下,结果被大厦楼上的一塑钢窗砸中,造成车子受损,无奈陈某便将管理大楼的某物业公司告上法庭。近日,该案经慈溪法院调解,物业公司一次性赔偿陈某经济损失1.25万元。
    去年12月21日下午,陈某的儿子驾驶父亲的“丰田佳美”轿车去购物,把车子停在某物业公司管理的大厦下面,正欲离开,一扇塑钢窗户从天而降。陈某的儿子吓了一跳,转身发现自家车子被砸中了。他马上开始仔细查找,发现车子停放处旁的大厦正好有一窗户没有塑钢窗,后经仔细核对,发现此缺少塑钢窗的窗户位于该大厦西侧安全通道连接8楼与9楼的楼梯转角处。事故发生后,陈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,保险公司以不在保险范围内拒赔,要求物业公司赔偿,但物业公司以车辆受损是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,物业公司也拒绝赔偿。陈某无奈只好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。
    经鉴定,陈某的车辆受损费用达16643元。
    
    说法:
    《民法通则》第126条规定: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、悬挂物发生倒塌、脱落、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,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,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。
    陈某的汽车被高空坠落的窗户砸坏了,陈某有权要求窗户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修理汽车的费用,物业公司理应承担管理义务。本案属于特殊侵权案件,陈某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掉落的窗户是该大厦的就行了,而对于管理者物业公司是否具有过错陈某不需举证证明,这类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。本案中,如果物业公司能够证明其没有过错,已经尽到建筑物维护和安全保护上的注意,则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;反之,如果物业公司不能证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,就应赔偿陈某的财产损失。